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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金每人每月260元
来源: 合肥晚报  2008年4月16日21:21 编辑: 管理员  阅读:
 

合肥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近日,市政府下文,出台《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养老保障范围

 

5月1日起,经依法批准,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予列入。

 

基金五项来源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来源包括:70%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扣除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基金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上述四项资金不足支付时,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划入的资金。

 

到龄享受待遇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的,从实际征地时间的次月起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2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50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鼓励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不超过1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新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

 

2004年1月1日到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属于《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合政〔2003〕138号)和《关于转发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1号)规定确定的保障对象。对已筹集的资金按1.8万元标准,扣除已支付给享受人员的保障费用后,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按每人6000元建立个人账户;已享受待遇人员按6000元-50元×已领月数,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障金标准自2008年5月起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到260元。

 

1988年10月8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经依法批准征地,并已按当时政策规定及程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已进行就业安置或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按规定程序产生的保障对象。已达到领取保障金年龄的人员,自2008年5月起,按每人每月260元发放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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